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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员工怀孕后,工资由7000元降到2300元
浏览 63次 发布时间 2015/03/06
女经理孕后工资三“跳水”
2010年12月底,王玲(化名)应聘到河南一家保险公司,岗位为营销服务部经理。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,约定月薪为7000元。让王玲没想到的是,仅仅工作了一年多以后,她的岗位就发生了变动,工资连续三次跳水。
据代理律师介绍,因王玲怀孕,保险公司在没有与她协商的情况下,多次降低她的工资。
“2011年12月中旬,工作岗位由原来的营销服务部经理调整为讲师岗,2012年1月工资调整为2800元,2012年3月工资调整为2520元,2013年4月调整为2300元。”代理律师介绍,2013年7月31日,保险公司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将王玲辞退。
之后,王玲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。仲裁委审理后裁决,保险公司向王玲补齐工资差额,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“岗位调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。”
对于仲裁委的裁决,保险公司不服,将王玲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玲和保险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,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。
保险公司以王玲经常迟到、旷工、早退为由,口头通知王玲辞职,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,依据《劳动法》第87条规定,判决保险公司应向王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、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及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工资差额4520元,以及2013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14元。
保险公司不服上诉。昨天上午,郑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当庭判决,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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