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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手拆ATM机抢钱 自称腰疼没钱医治
浏览 81次 发布时间 2015/03/17
新京报记者了解到,涉案ATM机内存款达59万余元,其盗窃未遂的刑期跟这些存款数额密不可分。
生于1989年的周某身材瘦小,身穿朝阳看守所统一配发的运动服便装出庭受审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14年10月5日18时许,周某在北京朝阳区易事达广场浦发银行自助银行内,为窃取钱财持木棍将浦发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液晶显示屏(12.1寸)、防爆玻璃及标准型边框组件砸坏(经鉴定价值3万元),被当场控制。经核实,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59万余元。认为周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司财务,数额特别巨大,应被追究盗窃罪。
庭审现场播放监控录像显示,周某站在空无一人的ATM机前犹豫了五分钟,按半天按钮,然后抡起近1米长的木板棍猛砸液晶屏,碎了之后用手拆扒液晶屏的玻璃,足足折腾了快二十分钟,拆了边框后用手掏,掏了半天什么也没拿到。而后保安便赶到将其制服。新京报记者了解到,根据ATM机的构造,钱并不放在液晶屏后边,周某根本不可能掏出钱来。
“棍子在垃圾堆里捡的。”周某自称来北京刚十多天,本来想打工没找到工作,觉得腰疼想治病,就捡来棍子打砸。
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半。
该案未当庭宣判。
追访:盗窃、故意毁坏财物 两罪择一重
新京报记者了解到,周某被刑拘时的罪名是“故意毁坏财物罪”,为何如今被控方指为盗窃罪?
本案主审法官徐清岱介绍,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讲叫“牵连犯”,如果被告人手段和目的都构成罪了,就两者间择一重罪。根据其犯案情节,如果构成盗窃的刑期(涉及盗窃数额)可能比故意毁坏财物罪(涉及损失数额)更重,则其被判盗窃罪,不会两罪并罚。即使盗窃未遂,则盗窃罪的严重程度跟ATM机内存款有关,即机内存款越多罪越重。
“但相似的行为(打砸ATM机)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。”徐清岱说,目前砸ATM机的案例并不鲜见,有的人是卡被吞了,破坏ATM机取卡,那么他的主观并非盗窃,其应该只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;如果其纯是泄愤、无中生有打砸,那将涉及寻衅滋事罪,“根据其主观故意结合客观行为判断罪名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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